我国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对象立法评析 |
| |
引用本文: | 李綦通.我国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对象立法评析[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6):13-15. |
| |
作者姓名: | 李綦通 |
| |
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此外,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驰名商标无论是否在我国取得注册均是我国商标法保护的特殊商标类型。但是,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仅仅包括他人所有的注册商品商标。然而.从我国近几年发生的假冒商标侵权案件来看.侵权对象不仅包括商品商标.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商标.并且侵犯其他类型商标权利行为的严重程度不亚于侵犯商品商标权利的行为。因而.假冒注册商标罪只保护注册商品商标权的立法模式的合理性遭到了诸多学者的质疑。本文拟从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和谦抑性标准入手.对我国侵犯商标权罪的犯罪对象立法模式进行分析和评价.
|
关 键 词: | 假冒注册商标罪 犯罪对象 立法模式 《商标法》 商标法保护 商品商标 商标权利 商标侵权案件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