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十恶”中的宗法原则 |
| |
引用本文: | 冯,红.唐代“十恶”中的宗法原则[J].黑河学刊,2014(5):30-31. |
| |
作者姓名: | 冯 红 |
| |
作者单位: | 石家庄学院政法系,河北石家庄050035 |
| |
摘 要: | 中国古代刑法被打上了深深的宗法的烙印,到唐代,宗法原则逐渐被法定化,其在刑法中的表现就是对"尊尊""亲亲"的追求。正如《唐律疏议》中作为诸罪之首的"十恶"犯罪,只规定了两方面的犯罪:侵犯皇权统治的犯罪和侵犯家庭伦理之罪,并均施以重刑。从中可见,宗法原则在唐律中并不是对礼教规范的"照抄照搬",与礼法也有不一致的地方,如名称不同、提升或降低亲等、旁系或同辈亲属分等级。宗法原则在中国古代刑法是依据社会现实对礼教规范的修正,使"治心"的道德规范更有可操作性、符合社会现实的需要。
|
关 键 词: | 宗法原则 古代刑法 唐律疏议 十恶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