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放式基金超常规发展中的约束性因素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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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小玲.我国开放式基金超常规发展中的约束性因素及对策[J].上海综合经济,2004(12):8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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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小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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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财经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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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我国开放式基金发展过程中的约束性因素 1、有关开放式基金的法律监管体系有待完善 我国开放式基金的法律和法规基础是《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尽管在这些法规中,将委托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持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还是缺乏相互制衡的严格机制,在实践中可能出现持有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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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开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 中国 基金持有人 法律监管体系 法规 超常规发展 权利 人权 《信托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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