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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承包地利用的守成与突破——以土地经营权法律定位的检讨为中心
作者姓名:
滕佳一
作者单位:
湖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返还原物请求权学术史研究”(16CFX037)、“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
摘 要:
农地家庭承包带来的分散经营的弊端,可通过在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立土地经营权而得到克服。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创设的土地经营权,摆脱了集体成员身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束缚,有助于更大程度释放农地的财产价值。“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权利”应为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经营权。承包地因物权性利用和债权性利用之不同,各自法律效果存在明显差异。在三权分置的结构下,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应属于债权。明确土地经营权性质,不仅有利于促进土地有效利用,还能够解决农地权利群的逻辑冲突。
关 键 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 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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