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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金与斯派萨氏公司法(十四)
引用本文:约·麦·古立克,罗振夷,司徒渠.兰金与斯派萨氏公司法(十四)[J].国际经贸探索,1988(2):75-79.
作者姓名:约·麦·古立克  罗振夷  司徒渠
摘    要:第一节股东大会决议的种类公司自动结业(即解散)的基本特征,是由公司股东提出一项关于解散公司的决定并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与其他结业形式一样,公司的债权人优先享有要求以公司资产清偿其债务的请求权。除非公司董事们作出有关其偿付能力的书面声明(见本章第二节),否则债权人对公司的清算行为,有权决定公司的所有剩余资产都将用于偿还公司拖欠他们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这就是公司股东的自动清算与债权人的自动清算两者间的差别的基础。

关 键 词:债权人会议  清算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股东  公司法  自动  偿付能力  公司章程  监察委员会  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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