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新途径之探析——以设置驻乡(镇)检察室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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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福林.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新途径之探析——以设置驻乡(镇)检察室为例[J].发展,2010(4):2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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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福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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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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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设立乡(镇)检察室的现实必要性(一)推进农村社会矛盾化解是检察工作的本质要求。检察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系统中,主要涉及的是化解与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社会矛盾。在大规模城市化进程中,侵犯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的案件集中显现。一是乡、村两级干部利用管理或者经办救灾、扶贫、移民、土地征用补偿等专项资金过程中发生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侵害农村经济和农民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到农民思想稳定与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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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村社会矛盾 检察工作 机关化 职务犯罪案件 设置 违法犯罪行为 土地征用补偿 农民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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