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保存的期限能否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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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振祥.登记保存的期限能否延长[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7(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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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振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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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肇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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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期,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某茶叶公司生产的铁观音茶叶进行定量包装计量检查,并由市计量所配合检查。检定人员使用经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计量器具对其生产的一批(数量100包)标注净含量为500克的茶叶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实际含量平均只有480克,明显低于标注的净含量,涉嫌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为保全证据,执法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将该批100包茶叶予以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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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存 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法》 期限 检定人员 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 包装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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