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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住房贷款保险合同中银行能否做为"第一受益人"的评析
引用本文:温振军,邓晓玲.关于抵押住房贷款保险合同中银行能否做为"第一受益人"的评析[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2):49-49.
作者姓名:温振军  邓晓玲
作者单位:新疆塔城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摘    要:新疆塔城地区消费权益保护科在格式合同点评工作中,发现当前抵押住房贷款保险合同实践中,保险公司签发的“抵押住房保险单”在批注事项一栏中一般都注明:“本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为某银行某支行”,即业主向银行贷款购买住房,将所购买的住房向银行抵押,业主向保险公司投保时,银行为了规避贷款风险,要求业主指定贷款银行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关 键 词:抵押住房贷款保险合同  商业银行  财产保险  业主  第一受益人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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