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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摘 要:
正第20号2013年9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关 键 词:
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费
经办机构
社会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申报缴纳
代扣代缴
失业保险费
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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