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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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永超,宋海洋,王浩宇,张宏杰.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研究[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2(12):4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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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永超 宋海洋 王浩宇 张宏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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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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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概念及形式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合伙企业法》进行了重新修订,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首次确立了“有限合伙”这一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国的合法地位,为我国发展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带来了新的契机。2010年3月1日《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施行。《管理办法》允许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这是我国在对外开放新的形势下。通过立法吸收外商投资的一种新方式,是我国继续推进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的重要步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首次提及“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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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伙企业法》 企业登记管理 外商投资 业务 制度研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 有限合伙制 企业组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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