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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设立征地撤销制度——对《土地管理法》修改的一点建议
引用本文:王延强.可否设立征地撤销制度——对《土地管理法》修改的一点建议[J].中国土地,2011(11).
作者姓名:王延强
作者单位:江苏省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
摘    要:设立征地撤销制度的必要性和依据我国实行国家、集体两种土地所有权制度,且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改变只能是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后转为国有。但从现实状况来看,有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发利用,有的只使用了很少的一部分而将大部分土地闲置,有的甚至将征来的土地全部打入冷宫,最后变成荒地。与此同时,被征地集体可能因兴办乡镇企业、农民建房、建设公共设施等多种原因而需要使用建设用地。

关 键 词:所有权性质  所有权制度  集体土地  撤销制度  建设用地  开发利用  土地所有权  补偿费  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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