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设立征地撤销制度——对《土地管理法》修改的一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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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延强.可否设立征地撤销制度——对《土地管理法》修改的一点建议[J].中国土地,2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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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延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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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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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设立征地撤销制度的必要性和依据我国实行国家、集体两种土地所有权制度,且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改变只能是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后转为国有。但从现实状况来看,有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发利用,有的只使用了很少的一部分而将大部分土地闲置,有的甚至将征来的土地全部打入冷宫,最后变成荒地。与此同时,被征地集体可能因兴办乡镇企业、农民建房、建设公共设施等多种原因而需要使用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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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所有权性质 所有权制度 集体土地 撤销制度 建设用地 开发利用 土地所有权 补偿费 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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