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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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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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现就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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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食品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办公厅 安全监督管理 计划单列市 副省级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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