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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现就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关 键 词:《食品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办公厅  安全监督管理  计划单列市  副省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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