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市民社会”概念内涵的历史嬗变及其与国家的关系——法治中国的地方法制进路
引用本文:胡彦涛.“市民社会”概念内涵的历史嬗变及其与国家的关系——法治中国的地方法制进路[J].乡镇经济,2014(6):95-101.
作者姓名:胡彦涛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基金项目: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宪法价值实现研究”(12YJA820082);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一般项目“宪法价值发生研究”(GD11CCFX03)
摘    要:在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念批判继承的基础上,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在与“政治国家”相对的意义上赋予了“市民社会”新的内涵,并且做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断言。据此,市民社会将成为实现“法治中国”的决定性力量。而地方法制作为勾连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场域,其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关 键 词:市民社会  法治中国  地方法制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