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概念内涵的历史嬗变及其与国家的关系——法治中国的地方法制进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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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彦涛.“市民社会”概念内涵的历史嬗变及其与国家的关系——法治中国的地方法制进路[J].乡镇经济,2014(6):95-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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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彦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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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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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宪法价值实现研究”(12YJA820082);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一般项目“宪法价值发生研究”(GD11CCFX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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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念批判继承的基础上,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在与“政治国家”相对的意义上赋予了“市民社会”新的内涵,并且做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断言。据此,市民社会将成为实现“法治中国”的决定性力量。而地方法制作为勾连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场域,其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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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市民社会 法治中国 地方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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