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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发展趋势分析
引用本文:韩连贵.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发展趋势分析[J].经济研究参考,2006(85).
作者姓名:韩连贵
作者单位:财政部
摘    要: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趋向当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忆成为一个发展趋向,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现了买方市场。一是从流转形式看,以户间流转的形式较多。据调查,绝大部分地区农村上地流转的形式,以农户之间自发转让使用权为主,主要包括转包、转让、互换、委托、反租、倒包等形式。而土地抵押、折价入股等形式是稀少的。据在一个县抽查的8个村,承包3260亩土地,其中720亩土地发生了流转,占22%,上要是农户之间自发转包、转让等流转形式。二是从流出户情况看,以外出打工户较多。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的速度加快,往沿海开放地区打工的人数增多。据在沿海一些县农村的调查,一般村组外出打工的劳动力占总劳力的36%。其中52%的外出打工劳力离土又离乡。从调查的情况看,绝大部分外出打工户都把承包的农田转包出去了,转入土地的大部分是在家务农的老人、小孩和年龄偏大的妇女,他们大约耕种着农村60%的土地。二是从流转收益看,以收入倒挂的较多。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现买方市场以后,相当一部分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出现了倒挂现象,转出土地使用权的农户,不仅不能取得流转收益,柑反大都还要倒找钱。据在这些县农村的调查,转出户需要倒找钱的占整个转出户数的70%,其中56%的转出户要求转入户每由提供200斤小麦,折合人民币140元,其余负担由转出户自己承担,转出户则只要求承包户不荒田就行了,土地的所有承载负担全部由自己承担。现今,各地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大势所趋,急需要示范、引导。有些人忧虑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与国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相抵触。事实上,这两方面并不矛盾,是相辅相成的。这说明,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不意味着土地30年之内由原承包人一包翻底,而是指土地承包期不变,在承包期内农村集体和农民可以依照法律,根据实际情况转移土地使用经营权,以实现地尽其力,人尽其才。只有农民增收致富了,农村经济繁荣了,国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才能得到真正落实。相反,那种企图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怕因土地使用流转引起矛盾的想法是行不通的。土地经营权不放活,想种植养殖的没有地,有地的不想种植养殖,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无异于一句空话,也与国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目的背道而驰。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表式农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农民群众探索出许多行之有效的形式。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反租倒包。在农业结构调整中,为了发展农业和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由乡或村集体将农民承包的土地“反租”回来,再承包给个人或单位,由接包方向村集体缴纳承包费,同时给转出土地使用权青年度性经济补偿。反租倒包已成为当前各地区农村普遍采用的流转形式。2.土地股份合作制。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指把农户的承包地以村组为单位集中起来,并按其数量和质量折股量化到户,承包权化为股权。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与其他物权一样,是可以独立存在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出一种具有交换价值的资本,可以转让、出卖或入股。通过十地股份合作制,可以使经营者获得较为充分的自然资源,进一步调动农户的积极性,有力推进农村土地的适度抛模经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促进农业主导产品生产和农业支柱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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