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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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晓威.论土地征用[J].时代经贸,2008,6(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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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晓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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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道外分局,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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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土地征用制度是世界名国为发展社会公共事业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土地实行社会注意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作为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土地所有权也相应存在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类型。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批准,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征用是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发展社会公共事业,都设置了土地征用法律制度,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地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是我国实行土地征用地宪法依据。土地征用具有下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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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土地征用制度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国家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社会公共事业 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表现形式 社会主义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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