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警告”不属于行政处罚 |
| |
引用本文: | 柏峰.“口头警告”不属于行政处罚[J].道路交通管理,2004(9):47-47. |
| |
作者姓名: | 柏峰 |
| |
摘 要: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口头警告”这一管理手段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在以前的
|
关 键 词: | 警告 行政处罚 交通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安全法》 公安机关 违法行为 交通警察 放行 管理手段 规定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