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认为当前地产市场的不规范现象与我们对政府出让土地行为之性质缺乏科学认识有密切关系.因此笔者从对国有土地出让权的内涵与性质的分析出发,论证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让权既具有行政权,又具有经营权之性质,两者均为其客观属性;同时,这两种权利又是必须分离和规范的,以避免政府既充当“裁判员”,又充当“运动员”之弊端.以此为基础,笔者认为实行出让经营代理制是将两权分离的最佳模式,即由一个专设的中介性的地产交易机构充当政府出让代理人,赋予法人资格,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依此原理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最后,笔者又提出必须以契约化的形式将上述思路变成规范的法律形式,从而最终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序纳入市场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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