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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责任——“QQ相约自杀”案引发的思考
引用本文:林智芬,孙占利.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责任——“QQ相约自杀”案引发的思考[J].上海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6):33-36,41.
作者姓名:林智芬  孙占利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中国广州510320
基金项目:广东省软科学研究项目,“广东电子商务立法完善与发展研究”(2010B070300091)
摘    要: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提供信息交流中介服务,处于传播者的法律地位,应当对其责任进行适当限制,为其提供"避风港"的保护。腾讯在提供即时通信服务过程中属于信息的传播者,不享有信息内容的审查监控权,对于用户发布的相约自杀的侵权信息主观上无过错,不负报告义务,腾讯作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不应承担责任。

关 键 词: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  责任限制  避风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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