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责任——“QQ相约自杀”案引发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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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智芬,孙占利.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责任——“QQ相约自杀”案引发的思考[J].上海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6):33-36,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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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智芬 孙占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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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商学院,中国广州51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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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广东省软科学研究项目,“广东电子商务立法完善与发展研究”(2010B070300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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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提供信息交流中介服务,处于传播者的法律地位,应当对其责任进行适当限制,为其提供"避风港"的保护。腾讯在提供即时通信服务过程中属于信息的传播者,不享有信息内容的审查监控权,对于用户发布的相约自杀的侵权信息主观上无过错,不负报告义务,腾讯作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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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 责任限制 避风港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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