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允许机动车在路口的“人行横道”上掉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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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查梅福 桑志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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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准掉头。这“人行横道”究竟是指哪一种?如果是指路口的人行横道,那机动车在一般的路口就几乎都不能掉头了。因为一般路口都有人行横道,机动车在路口掉头势必要经过人行横道,结果是机动车在城市中无处调头。 为此,笔者建议有关方面应对《条例》第五十二条中的“人行横道”的含义做出具体界定。考虑到路段中的人行横道一般没有信号灯控制,机动车掉头时可能会与行人构成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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