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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的独立性探讨
引用本文:朱杰,朱彬.税务会计的独立性探讨[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7(5):40-40.
作者姓名:朱杰  朱彬
摘    要:一、我国税务会计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税制改革以后,税务管理得到加强,增值税凭专用发票的吏行,使应纳税额的核算逐步走向规范化。对此,各地税务机关试行了在企业财会人员中.指定取得办税员合格证的会计人员办理纳税事项的办法,这一办法,完善了企业涉税事项,可以说是建立我国税务会计的初步探索。但就目前,我国仍然实行的基本是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税务会计事项基本采用企业自行账务处理,纳税时再由税务机关进行调整的政策。许多规定必须依赖于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会计与财务及税收法规搅在一起的现象至今还没有重要改观。如,在企业有关财务法规中,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业务招待开支标准、利润分配程序中的“被没收的财产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利罚款”等,其实不是会计问题,而是税法应规范的问题。另外,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企业所得税是只对部分收到的股利计征,还是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实际投资收益计征,税法也未作出明确规定。同时,由于税法和会计制度所处的立场和视觉不同,对企业的收入和费用的概念界定和划分原则不一致造成会计利润与应税所的之间的差异。因此,亟待完善财会与税收法规。

关 键 词:税务会计  企业财会人员  财务会计制度  权益法核算  税收法规  长期股权投资  应纳税额  会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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