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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正欧共体普通法院认为组合商标的使用不能等同于其组成要素的使用美国著名内衣生产及销售商Fruit of the Loom公司1999年获准注册欧共体文字商标FRUIT,使用在第18、24、25类的商品上。2006年,该商标在第18和25类的注册被他人以五年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撤销处和上诉委员会均支持了该撤销申请。

关 键 词:欧共体法  文字商标  上诉委员会  普通法院  工业产权  组合商标  共同体  成员国  组成要素  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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