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缺憾与对策 |
| |
引用本文: | 赵梅.浅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缺憾与对策[J].经济师,2009(9):63-64. |
| |
作者姓名: | 赵梅 |
| |
作者单位: | 太原铁路局多元经营管理处,山西太原,030000 |
| |
摘 要: | 刚刚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实现了我国依法监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目标,但由于立法范围不包括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导致大量的国有资产的监管没有法律依据;由于政府部门改革仍未完成,导致没有彻底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的目标;由于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没有具体要求,导致社会公众监督可能流于形式。这些问题不尽快立法解决,仍将严重威胁到国有资产的完整与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
关 键 词: | 《企业国有资产法》 缺憾 对策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