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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缺憾与对策
引用本文:赵梅.浅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缺憾与对策[J].经济师,2009(9):63-64.
作者姓名:赵梅
作者单位:太原铁路局多元经营管理处,山西太原,030000
摘    要:刚刚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实现了我国依法监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目标,但由于立法范围不包括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导致大量的国有资产的监管没有法律依据;由于政府部门改革仍未完成,导致没有彻底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的目标;由于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没有具体要求,导致社会公众监督可能流于形式。这些问题不尽快立法解决,仍将严重威胁到国有资产的完整与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 键 词:《企业国有资产法》  缺憾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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