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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合同
作者姓名:黄进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四川,成都,610071
摘    要: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合同属于行政合同,首先具有公法性,同时也兼具私法的特征,公法原理和部分私法原理均是其存在的法理基础。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内容必须体现它的法律性质,在强调公共利益至上的基础上,将公共利益与被特许人追求经济利益的权利相统一,依据经济利益平衡原则来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关 键 词:风景名胜区  政府特许经营  行政合同  经济利益平衡原则
文章编号:1002-5006(2005)04-0014-04
收稿时间:2005-03-27
修稿时间:2005-03-27200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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