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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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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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四川,成都,610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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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合同属于行政合同,首先具有公法性,同时也兼具私法的特征,公法原理和部分私法原理均是其存在的法理基础。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内容必须体现它的法律性质,在强调公共利益至上的基础上,将公共利益与被特许人追求经济利益的权利相统一,依据经济利益平衡原则来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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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风景名胜区 政府特许经营 行政合同 经济利益平衡原则 |
文章编号: | 1002-5006(2005)04-0014-04 |
收稿时间: | 2005-03-27 |
修稿时间: | 2005-03-272005-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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