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义务教育公平与政府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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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闫慧珍,刘英.试论义务教育公平与政府作为[J].北方经济,2006(9):78-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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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闫慧珍 刘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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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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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义务教育公平 义务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教育公平应当包括"同质"与"差异"两个层面的公平.同质的公平,是把所有的人都看作是无差异的,要求用同样的标准和规则要求所有的人,在教育上体现为每个人应当平等的享有起点、过程及结果.起点公平,是指受教育机会均等;过程公平,是指学校提供的校舍、设备、教师等方面的条件均等;结果公平,是指受教育者在受教育后有同样的成功机会.差异的公平则根据不同的情况,用不同的标准来要求不同的人,它肯定每个人都有其自身的、独特的价值和实现这种价值的权利,在教育上它要求不同禀赋的个人根据其家庭条件的不同可获得最大潜力的发展.而义务教育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是一个国家或社会及其成员能够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条件,是针对所有的社会成员所实施的一种基础教育.所以义务教育应当是"同质"的公平,即保证每一个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人口均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公平的受教育过程和平等的成功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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