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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32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为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分别简称新农保、城居保)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优抚制度(以下分别简称低保、五保、优抚)的衔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关 键 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  最低生活保障  城镇居民  衔接工作  城乡居民  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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