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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性"
引用本文:陈军芬,唐东楚.试论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性"[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9(1):76-78.
作者姓名:陈军芬  唐东楚
作者单位:1.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湖南,长沙,410205
2.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75
摘    要:对精神损害赔偿“补偿”或者“惩罚”本质的理解,是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观念瓶颈”,我国当前将惩罚作为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功能的主流学说是值得商榷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质-是对被害人精神痛苦的物化补偿和心理抚慰,其主体并不是惩罚性的,只不过兼具功能上的“惩罚性”而已。

关 键 词:精神损害赔偿  主要性能  《民法通则》  侵权行为  惩罚性  补偿性
文章编号:1009-4148(2003)01-76-78
修稿时间:2002年8月25日

The Punishment of Mental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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