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金与斯派萨氏公司法(十三) |
| |
引用本文: | 约·麦·古立克,罗振夷,司徒渠.兰金与斯派萨氏公司法(十三)[J].国际经贸探索,1988(1). |
| |
作者姓名: | 约·麦·古立克 罗振夷 司徒渠 |
| |
摘 要: | 第一节公司的清算公司按照公司法进行登记即告公司设立;同样,如果公司的名字已从登记册上除名,即它解散的时候,则该公司已不复存在了。在多数情况下,公司的解散都是经过清盘(也叫清理、结业)而解散的。海盘员是经过任命的,他的任务是变卖公司的资产,清偿债务和将可分的剩余财产分给股东(在清盘中叫做负连带偿还责任人)。一家公司若受法院的命令可以强制性清盘。或者,由公司的股东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进行自动清盘。另外,还有一种较少使用的混合程序,即在法院的监督之下公司实行自动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