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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不能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单独申请复议——对湖北省石油总公司京山县公司不服京山县工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案的分析
引用本文:李天群,田葱.行政相对人不能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单独申请复议——对湖北省石油总公司京山县公司不服京山县工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案的分析[J].工商行政管理,2002(10).
作者姓名:李天群  田葱
作者单位:湖北省京山县工商局 (李天群),湖北省京山县工商局(田葱)
摘    要:一、案情2001年1月3日,湖北省京山县工商局(以下简称京山县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湖北省石油总公司京山县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公司)未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国办发犤1998犦129号),仍在继续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70号含铅汽油。经查证:石油公司在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19日期间,共销售70号含铅汽油386.54吨,销售金额为1424630.93元,牟取违法所得60299.23元。京山县局于4月16日以京工商处字犤2001犦第15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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