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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的法律合理性
引用本文:丁清光,林艳琴.试论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的法律合理性[J].现代财经,2005,25(1):65-68.
作者姓名:丁清光  林艳琴
作者单位:丁清光(厦门大学,福建,厦门,361005)       林艳琴(厦门大学,福建,厦门,361005)
摘    要: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乃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稳定的组织形态而产生的,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所具有的团体性和稳定性的长处正是我国合伙主体立法所追求的。因此应借鉴相关国家的立法,立足中国的国情,对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以及合伙制度进行合理的规定,以满足我国不同投资主体的投资需求。

关 键 词:无限公司  两合公司  合伙
文章编号:1005-1007(2005)01-0065-04
修稿时间:2004年2月28日

Law Rationality on Infinite Company and Two Join Compan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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