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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质期”莫成“保质欺”
引用本文:嵇维柏,崔鹤同.“保质期”莫成“保质欺”[J].福建质量管理,2002(4).
作者姓名:嵇维柏  崔鹤同
摘    要:商品质量是商品的生命,也是消费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益。尤其是食品、药品、保健品之类,其质量好坏更是人命攸关的大事。但时下一些食品的"保质期"质量难保,让人放心不下,忧心忡忡。《产品质量法》第15条明确规定,限期使用产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而在限期使用产品尤其是食品、保健品方面,少数经营者采用种种手法蒙混、欺骗消费者。常见的情形是:一些产品有"保质期",却无生产日期;有生产日期,却无保质期限;有的则别出心裁地把生产日期推后,产品"提前"出生,这样打起了"时间差",无形中"延长"了保质期;有的则明目张胆地重贴标签,更换生产日期或保质期;有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打起了马虎眼;也有的干脆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也无包装期,成了标准的"三无"产品,让消费者如坠五里雾中,分不清东南西北,凡此种种,"保质期"成了名副其实的"保质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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