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梦网”商标看中英文互驳的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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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玉娥.从“梦网”商标看中英文互驳的审查标准[J].中华商标,2008(9):4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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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玉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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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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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商标法》第28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也就是说,复审商标因为有在先权利的存在而被驳回,其中的在先权利包含的重要一款即是:中英文商标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的,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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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标法》 中英文 标准 审查 在先权利 类似商品 对应关系 英文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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