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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处罚,抑或行政强制措施--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7条的再思考
引用本文:韩小平,姚爱国.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处罚,抑或行政强制措施--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7条的再思考[J].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13(1):52-55.
作者姓名:韩小平  姚爱国
作者单位:1. 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
2. 扬州市规划局规划报建处处长
摘    要:1998年5月,孙某经乡建管办批准并领取《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自建了100平方米的临时建筑(许可证核定面积为60平方米,使用期限为1年)。此后,孙某每年均在乡国土所续办临时用地手续并缴纳了规费,但未续办规划许可手续。2002年7月16日,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向孙某作出了《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设施)的通知》,认定该临时建筑属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并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7条的规定,限定其于2002年7月18日18时前自行拆除。后因孙未自行拆除,执法局经…

关 键 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管理  行政处罚  城市容貌

To Dismantle by Tenure Responsibility:Administrative Penalty or Administrative Compulsive Measure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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