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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业银行住房开发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引用本文:王世杰.海南省商业银行住房开发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海南金融,2007(9):86-88.
作者姓名:王世杰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海南,海口,570203
摘    要:商业银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后发放住房开发贷款,仅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拥有抵押权,对开发商借款用于建造的建筑物、房产却没有优先受偿权.商业银行的住房开发贷款实际上面临着抵押物悬空的巨大法律风险.商业银行要以《物权法》的颁布施行为契机,建议有关部门开办住房开发贷款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业务,以有效防范商业银行抵押物悬空的巨大法律风险.

关 键 词:商业银行  住房开发贷款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抵押权  优先受偿权  海南省商业银行  住房  开发贷款  有效防范  业务  在建工程  部门  行为  物权法  法律风险  悬空  抵押物  优先受偿权  房产  建筑物  开发商  抵押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登记  土地使用权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9-0086-03
修稿时间:200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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