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商标不使用的撤销
摘    要:《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对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的 ,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 ,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该商标使用的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明或证明无效的 ,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不使用的撤销是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目的是防止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后不使用而影响他人对该商标的正常使用 ,保证发挥注册商标的功能和作用。商标不使用撤销中涉及几个主要问题。一是对商标…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