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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的社会化
引用本文:郭杰.论民法的社会化[J].金卡工程,2008,12(5).
作者姓名:郭杰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原来提倡的所有权绝对理论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修正,即主张个人行使所有权应当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种观点就是所谓的所有权社会化思潮。但是笔者认为,所有权社会化的概念在如何界定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模糊之处,并且这个概念很容易被滥用。通过对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和美国判例法的引用和解读,笔者尝试着界定了民法社会化的界限:即便为了公共利益对个人所有权进行征收也必须经行公正合理的补偿,使之更像是一宗合理的交易。笔者因此得出,民法的社会化在于寻求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平衡。

关 键 词:民法的社会化  所有权的社会化  社会公共利益  公正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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