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视野下共同侵权责任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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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静.《侵权责任法》视野下共同侵权责任探讨[J].经济师,2012(10):6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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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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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艺术职业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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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对于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的认识采取"折衷说",此乃创新之一。以"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作为划清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的标准,此为创新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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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侵权责任法 共同侵权 意思联络 侵权行为 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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