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5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变化与发展 |
| |
作者姓名: | 梅清豪 |
| |
作者单位: | 上海外经贸教育培育中心 |
| |
摘 要: | 11.有效的海运提单应由哪些人签署 “400”规定海运提单只能由两种人签署,即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显然,这种提法已不适应现代运输的现状。如承运人代表(船运公司经理)、船长签署都应算无效吗?原来“500”草案本首先扩大了承运人的定义以适应现代运输现状,但该定义的缺点是使承运人的解释复杂化,实际操作者会陷入文字纠葛中。所以在“500”的第23条a(1)款中扩大为:“表面上看来注有承运人的名字和被下列人员签署或用其他方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