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财税2011]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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