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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热点问题解答
引用本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纳税热点问题解答[J].天津经济,2013(3):71-74.
作者姓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
作者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
摘    要:问:单位出租房屋涉及各税种的纳税期限是怎样规定的?答:单位出租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后自期满之日的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上半年在5月份,下半年在11月份;印花税在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依据:1.《关于调整营业税申报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征2008]31号)规定:①对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采取汇总缴纳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营业税  完税证明  税务机关  教育费附加  有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借款费用  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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