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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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费锦红.小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J].嘉兴学院学报,19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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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费锦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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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第106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在决定公司事务时,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大股东)较持有少数股份的股东(小股东)拥有更多的发言权,这本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如果大股东滥用这种优势地位,直接或间接地为自已谋取私利,就会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例如:恶意罢免或无理阻绕小股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恶意决议增加资本,迫使小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使其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小股东低价出售所持股票;董事和经理非法经营,违反职责损害公司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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