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海上保险法保险利益原则的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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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代江,黄玲. 试论我国海上保险法保险利益原则的建立[J]. 特区经济, 2004, 0(11): 129-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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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代江 黄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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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湖南怀化学院 2. 西南财经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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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保险利益原则源于海上保险。早在18世纪早期,保险商在他们所签发的保单上即允许被保险人无须证明他们对所投保的货物或船舶拥有保险利益。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条规定:“依本法规定,对海上冒险有利害关系者,具有保险利益。”“特别是当一个人与海上冒险,或处于该冒险之相应危险中的财产,有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关系,致使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或按期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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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冒险 保单 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 财产 货物 签发 海上保险法 衡平法 利害关系 |
On the construction of insurance interest principle of China''''s marine insur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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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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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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