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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害己的行政担保
引用本文:易继荣,袁明.害人害己的行政担保[J].审计月刊,2000(11).
作者姓名:易继荣  袁明
作者单位:秭归县审计局 (易继荣),秭归县审计局(袁明)
摘    要:最近,秭归县审计局在对某局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该局下属公司反映(下称甲公司):由于该局行政担保,将甲公司资金借给其该局下属的另一公司60多万元(下称乙公司),至今尚未收回。 经查证:1997年4月28日,甲、乙企业签定其借款合同一份,由甲企业借给乙企业资金65万元,用于乙企业支付征地费用,借款期2年,定于1999年4月底还本付息。其担保单位为甲乙双方的主管局主要负责人。此款于1997年6月由乙公司出具借据,甲公司借给乙公司656849.20元,用于支付征地费用。随着乙企业的经营损失和用此土地抵偿其开发过程中的费用,乙企业到期不能偿还。甲企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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