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罪“解套”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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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柏立团.抽逃出资罪“解套”之后[J].董事会,2015(Z1):9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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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柏立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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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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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能够便捷地获得相对方公司持续、及时、完整、准确的信息,是债权人保障其债权受偿的一大利器抽逃注册资本罪一直是悬在企业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周正毅、顾雏军、胡志标等都曾因此罪而深陷囹圄。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宣布该罪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而2014年3月1日,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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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抽逃出资 债权人保护 相对方 公司财产 认缴资本 周正毅 验资制度 行政监管 受偿 公司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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