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上的外交保护 |
| |
引用本文: | 黄维彬.论国际法上的外交保护[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8(4):72-73. |
| |
作者姓名: | 黄维彬 |
| |
作者单位: |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
| |
摘 要: | 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任何一个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均有权通过本国的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侨民提供各种保护,特别是本国侨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在外国受到非法侵犯时,国籍国有权对该侵权国提起国际诉讼或进行其他外交交涉,并对有关损害要求赔偿,这就是外交保护权。外交保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制度,也是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应享有的权利。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外交保护制度对于中国有着更为特殊的意义,正确认识、掌握和适用这一制度,对于保护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
关 键 词: | 外交保护 发展趋势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中国公民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