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抵押房屋的征收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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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达.设定抵押房屋的征收补偿[J].中国房地产,2012(17):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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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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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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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房屋的所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是指抵押人可以就抵押财产的代偿物或价金优先受偿,而不必与普通债权人或后位抵押权人按债权比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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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抵押权人 征收补偿 抵押人 优先受偿 物权法 抵押合同 债权人 城市房地产 抵押财产 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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