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设定抵押房屋的征收补偿
引用本文:王达.设定抵押房屋的征收补偿[J].中国房地产,2012(17):9-11.
作者姓名:王达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
摘    要:《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房屋的所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是指抵押人可以就抵押财产的代偿物或价金优先受偿,而不必与普通债权人或后位抵押权人按债权比例分

关 键 词:抵押权人  征收补偿  抵押人  优先受偿  物权法  抵押合同  债权人  城市房地产  抵押财产  债务人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