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欧美资本市场,积极股东是公司治理领域的重要力量;在我国,政府在投资者保护中处于核心地位,市场主体对公司治理的参与不足。本文基于投服中心所开展的投资者维权典型案例,分析了这一兼具投资者和公共机构双重属性、集市场职能和监管职能于一身的特殊市场主体在投资者保护领域的创新。具体而言,本文以大智慧虚假陈述案件及相关追偿案件作为案例,基于对公共品视角的股东监督、非公共执法及声誉机制等角度的理论分析和与境外投资者维权组织的实践对比,探讨了投服中心运用持股行权、股东代位诉讼等多种方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与实践创新。研究显示,投服中心在新《证券法》的制度保障之下,利用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充分整合各类社会资源,提升了投资者维权的效率;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形成了对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威慑,降低了投资者保护工作对政府的过度依赖。本文的研究结论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投资者保护制度有一定启示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