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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下投服中心持股行权与中小投资者保护——以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为例
作者姓名:马德水  李雪晴  靳芷昕
作者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商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法制改革、诉讼风险与IPO信息披露质量:基于新《证券法》的准自然实验研究”(项目编号:21YJC630096);;河南省博士后科研启动项目“新《证券法》实施背景下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公司治理效应研究”(项目编号:202102100);;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年度项目“财税政策协同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机理与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22CJJ167);;河南省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软科学)项目“法制改革、诉讼风险与公司D&O责任保险认购决策——基于新《证券法》实施的准自然实验研究”(项目编号:232400412046);
摘    要: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一直是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的核心。本文以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为例,分析新《证券法》实施背景下投服中心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作用发挥的机理及溢出效应。研究发现:投服中心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改善了个人投资者提起诉讼的不足,主要体现为相关材料和证据搜集的便捷性、受害者人数以及损失金额计算的快捷性、参加庭审团队的专业性;投服中心具有“半公共—半私人”实施机制性质,通过发挥持股行权职能,在形成对公司经营治理活动软监管的同时强化投资者保护;投服中心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激发中小投资者行权维权的积极性,推动股东积极主义兴起,促进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

关 键 词:《证券法》  投服中心  中小投资者保护  特别代表人诉讼  康美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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