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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败诉股东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作者姓名:胡宜奎
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规划项目“后金融危机时代公司治理规制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1YJA820083)的成果之一
摘    要:
赋予公司对败诉股东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有效防止股东滥诉,符合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立的初衷和我国民商法上权利保护的一般规则。我国不宜采取客观结果归责或主观"恶意"标准,而应以"提起诉讼的依据显属虚构"作为公司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败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公司因诉讼所产生的直接损失。

关 键 词: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  败诉股东  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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