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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国际惯例改进我国银行呆账准备金制度
引用本文:李忠林,乔旭东,等.参照国际惯例改进我国银行呆账准备金制度[J].中国金融,2001(4):25-25,29.
作者姓名:李忠林  乔旭东
摘    要:我国银行业建立呆账准备金制度始于于1988年。在此之前,各银行都不能提取呆账准备金,如果贷款发生损失,须集中报国务院批准后才害免,并冲减信贷基金。1988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代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规定专业银行从1988年起建立啉账准备金制度,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按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贷款来确定,其中工业、商业、建筑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初贷余额的1‰在年初提取;进出口贸易贷款提取比例为1.5‰;农业、乡镇企业、外汇、私营和个体户贷款,以及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贷款的提取比例都是2‰。1992年,财政部对上述规定作了修订,将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提高到5‰。1993年,财政部发布了《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呆账准备金按年初贷款余额的6‰全额提取,以后每年增加1‰。从1996年起,改为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1998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个性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刎取办法的通知》,规定呆‘账准备金由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改为按本年末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并从成本中列支,当年核销的呆账准备金在下年予以补提。对金融企业实际呆账超过1%部分,当年应全额补提呆账准备金,但交纳所科税时应作纳税调整,统一计算本看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所得税。目前仍执行这一规定。

关 键 词:银行业  呆账准备金制度  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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