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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支付两倍赔偿金
作者姓名:朱大为
作者单位: 
摘    要:
【案情】王某于2008年4月3日入职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劳动协议书》,约定公司聘请王某担任生产技术负责人,王某每月工资1万元,手机费300元,双方对于劳动合同期限未作约定。2009年4月,王某向公司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关 键 词:用人单位  赔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合同期限  技术负责人  2008年  2009年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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